《新化學物質環(huán)境管理登記辦法》的豁免類別:
符合以下規(guī)定的化學物質或者產品,免于辦理新化學物質環(huán)境管理登記。
1. 未經加工或者僅經過手工、機械、重力、水中溶解、水中浮選、加熱脫水等物理方式加工或者處理的;
2. 以各種方式從空氣中提取的;
3. 未經化學加工處理的天然聚合物;
4. 未經化學加工處理改變化學結構的生命物質,如核糖核酸、脫氧核糖核酸、蛋白質等生物大分子?!?span style="font-family: 微軟雅黑, "Microsoft YaHei"; color: rgb(0, 176, 80);">點擊咨詢新化學物質登記
(1) 化學物質與其他物質偶然接觸,或者與環(huán)境因子(如空氣、水汽、微生物或者陽光等)接觸而發(fā)生反應,生成的化學產物;→點擊咨詢新化學物質登記
(2) 化學物質、混合物或者物品在貯存時發(fā)生偶然反應的化學產物;
(3) 化學物質、混合物或者物品在最終使用時非設計反應產生的化學產物;
玻璃類、玻璃料類、陶瓷原料及陶瓷器皿、鋼及其制品、水泥類產品(如高鋁水泥、波特蘭水泥等)等。
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金屬或者一種金屬與其他非金屬混合而成均質和異質的固體或者液體。金屬間化合物、有準確定義的金屬互化物除外。
中間體是指在整個化學反應過程中上一步化學反應出的化學物質,在下一步化學反應過程中消耗,用于生產其他的化學物質或者產品。中間體不應出現在生產的化學物質或者產品中,除非作為雜質。
非分離中間體是指不離開反應容器或者反應裝置的中間體,也包括反應后放入容器暫存并用于同一廠區(qū)內下一步化學反應的情形。
非分離中間體之外的中間體適用《辦法》。
物品應同時符合以下三條要求:
(1) 制造時形成特定的形狀或者式樣;
(2) 具有最終使用的功能和目的,這些功能和目的全部或者部分地依賴于其所具有的形狀或者式樣;
(3) 最終使用時沒有發(fā)生化學變化,或者僅發(fā)生物品商業(yè)價值之外的化學變化。
(4) 例如纖維、薄膜、皮革、紗線等均屬于物品。
屬于以下情形,常規(guī)使用時有意釋放出新化學物質的物品,應按《辦法》辦理物品中新化學物質的登記:
(1) 所含新化學物質從物品中釋放出來是實現該物品功能所必需的,即屬于人為設計有意釋放,物品的外形僅相當于新化學物質的容器,如筆、墨盒、滅火器等;
(2) 在使用過程中,將釋放出所含的新化學物質,即這一過程是實現該物品功能所必需的,屬于人為設計、有意釋放,如含有香味的橡皮等。
5. 本身不是人為生產、進口或銷售,但具有特定功能的產品或者配制品在實現其特定功能時發(fā)生化學反應產生的化學物質。
例如表面處理劑、螯合劑、絮凝劑、粘合促進劑等按預期實現特定功能時產生的新化學物質,不需要辦理登記。
6. 由現有化學物質人為混合且不會產生新化學物質的混合物。
7. 無水形式的化學物質已列入《名錄》或已辦理登記的,其水合物視為同等管理,反之亦然。
※ 以勒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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